勞動合同中“發(fā)生傷亡事故公司概不負責”的條款有效嗎?
時間:2012-03-12 18:16:16 來源: 作者:
勞動合同中“發(fā)生傷亡事故公司概不負責”的條款有效嗎? 農(nóng)民工郭某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,合同中有“發(fā)生傷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負責”的條款。后來郭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受傷致殘。出院后,蔡某要求公司支付醫(yī)療費用。而公司以早有“發(fā)生傷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負責”的約定為由,拒絕支付醫(yī)療費用。這份勞動合同中公司的免責條款有效嗎? 很多公司為了減少支出,擴大收益,與職工簽訂合同時會要求職工簽訂包含“發(fā)生傷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負責”等類似條款的合同,這些條款加重了勞動者的負擔,顯失公平,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(guī)定,不能成為公司的免責事由。即使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,也應歸于無效。具體到本案中,郭某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合同中,“發(fā)生傷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負責”的條款是無效的,郭某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醫(yī)療費用。合同的其余部分,如果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(guī)定,則視為有效。 法條鏈接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: (一)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; (二)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、排除勞動者權利的; (三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強制性規(guī)定的。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,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。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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